信办通(2014)8 号 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北京交通大学院()、部、处文件
发文编号:信办通(20148                     签发人:贾卓生
 
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我校各单位或个人信息系统的管理,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公安部、工信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已建或在建的信息系统(包括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类网站),无论是否对校外用户开放访问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各信息系统拥有单位应指定一名本校教职工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信息系统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在OA系统中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及域名申请表》。
如果申请开通校外访问服务,需要在备案成功后,在OA系统中填写《开通校外访问服务申请表》。
受理信息系统备案申请后,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分发信息系统备案编号;发现不符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并重新备案。
信息系统拥有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三章 信息系统备案编号的效力、有效期及使用
信息系统备案申请表中应载明相应信息系统的备案编号,其格式为:BJTUICP备第××××××××号。各备案信息系统的拥有单位应在系统首页的页脚处标明该系统的备案编号,作为系统已备案的标记。未标明系统备案编号的,按未备案处理。
各信息系统的备案材料及信息化办公室所颁发的备案编号长期有效。
第四章 备案材料的变更管理
各单位在本单位所拥有的已备案的信息系统发生某些变动或更改,且这些变动或更改涉及到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备案材料时,系统负责人应在变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OA系统中重新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及域名申请表》。信息化办公室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材料变更处理,并向原备案单位通报变更结果。
第五章 各备案信息系统状况的监控
信息化办公室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对校内所有的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一)如发现已备案的信息系统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系统的备案单位通报,并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如发现有未备案的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时,校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系统拥有单位通报,并限期做相应的补充或改正。逾期不做相应的补充或改正,或所做的补充或改正不合格时,校信息化办公室有权断开其网络连接。
本条款所指的未备案的信息系统包括: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系统;虽已备案,但系统发生变动或更改,且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重新备案却未备案的系统;虽已备案,但未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标注备案编号的系统。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信办通(20125号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信息化办公室。
 
                                      2014年7月1